近日,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印发《浙江省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22年8月10日起施行。
《规定》第十三条:
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
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
《规定》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本单位有关的消防规定、标准等知识,经过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
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特别是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均应当遵守本规定,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省消防救援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标准化制度,完善消防自主管理应用和风险管控系统。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消防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相关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鼓励、支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一)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细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岗位职责。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测、维保,确保完好有效;3.对所有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应资质要求,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救援场地畅通,保证避难层(间)、避难走道、防火防烟分隔、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按照规范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2.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3.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4.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防火巡查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培训演练等情况,录入消防自主管理应用。(四)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六)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照单位的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并落实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严禁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落实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七)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八)单位应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制定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操作规程,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的程序和所需经费来源、保障措施。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火灾隐患。(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1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应当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包括下列内容:1.有无违规用电、用火、用气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及救援场地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占用。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是否违规停放和充电;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十)单位每月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2.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情况;3.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自动消防系统联动运行情况;(十一)单位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逐级报告,整改后应当进行复查。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立即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十二)单位应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提示标识,落实特殊防范和重点管控措施,纳入防火巡查检查重点对象。(十三)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消防设计说明(专篇)、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评估报告等资料。(十四)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评估能力的单位,应当聘请具备相应从业条件的单位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评估,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 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建筑消防设施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或长期带故障运行。(十五)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十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和有针对性的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本单位人员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能力。(十七)单位应当通过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电子屏、挂图等方式,宣传消防安全常识,重点提示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公布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落实防范措施等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窗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还应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十八)单位应当结合实际,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培训、演练,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上岗前的应当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医护、教师及照料服务人员的集中消防安全培训,使其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协助入住、入托对象逃生自救基本技能。非寄宿制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对师生开展消防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和火场自救互救、逃生常识的教育,每学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十九)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本单位有关的消防规定、标准等知识,经过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特别是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
(二十)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按标准设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配备并及时更新必要的消防装备和器材,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技能训练。(二十一)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资料集中统一保管。资料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安全和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在消防控制室或门卫值班室等处配置消防应急资料箱,放置有助于灭火救援工作的各类图纸报告、重点部位情况、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设备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应急预案等必要资料,并及时更新内容。(二十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利用消防自主管理应用建立电子档案并实时录入、更新且保证数据真实有效。鼓励其他单位使用消防自主管理应用建立电子档案。(二十三)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表彰和奖励。(二十四)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属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的不良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二十五)单位应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奖惩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单位年度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并符合《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火灾高危单位,是指符合《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范围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等单位,由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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