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市消防救援总队起草修订了《北京市消防条例》,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4年7月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号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邮政编码:10003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shechuxf@163.com5.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网站(http://bj.119.gov.cn/),在“在线咨询”专栏中提出意见
第一条 为了防范化解火灾风险,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新时代首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森林、军事设施、铁路、民航、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第六条 任何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抵制消防违法行为,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事故、及时报告火警,维护消防安全。第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第八条 本市鼓励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鼓励消防组织运用先进科技成果提升灭火救援能力。(二)遵守公共场所消防安全规定和所在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操作规程;(三)保护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损毁、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四)维护通道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五)购买、使用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不得加装、改装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不得违规停放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六)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七)安全用火,严禁在设有禁火标志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八)安全用电用气,购买、使用合格的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不得超负荷用电、安装不合规格的断路装置,不得擅自拆改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九)不得利用住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在阳台堆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十)按规定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参加消防演练和消防公益宣传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十一)发现火灾立即报告火警,成年人应当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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