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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新闻
即日起实施新版《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作者:消防检测设备
- 发布时间:2021-11-03 04:29:41
- 来源:http://www.zmxf119.com/
- 点击:780
即日起实施新版《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办事指南》原《办事指南》同时废止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办事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消防〔2020〕239号)中所附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办事指南》进行修订(见附件,以下简称《办事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办事指南》同时废止。
请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切实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我局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消防检测设备仪器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办事指南(2021年11月修订)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日
附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办事指南
一、办理范围
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业务。不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改)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下称《暂行规定》)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四)《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7月 23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0〕5号)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
(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228号)
(八)《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业务融合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人〔2020〕223号)
(九)《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4.0)的通知》(穗建质〔2020〕446号)
(十)《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4.0)的补充通知》(穗建质〔2021〕303号)
(十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穗建消防〔2021〕327)
(十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服务平台的通知》(穗建消防〔2021〕294)
三、受理范围与部门分工
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其中,纳入我市竣工联合验收办理范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现行联合验收的有关政策制度办理,不单独办理消防验收。http://www.zmxf119.com/
符合《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纳我市入竣工联合验收办理范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现行联合验收的有关政策制度办理,不单独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范围
1.房屋建筑工程类
①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含地下综合管廊、3 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地下空间);
②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房屋建筑工程;
③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保障房工程;
④大型公共枢纽工程(如机场航站楼、综合立体性车站、交通
枢纽等);
⑤市政府明确由市级负责监督管理的标志性重点工程。
注:上述工程已由区级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消防业务仍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2.非房建类专业建设工程(详见附件 1),但已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仍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此类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工作。
(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受理范围(含空港经济区)
1.市级受理范围外的房屋建筑、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空间工程;
2.区级主管部门已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
3.主体建筑已完成消防验收的改建、扩建工程(含装修工程);
4.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受理的建设工程。
5.已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房建类专业建设工程。
四、申报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理流程
1.申请技术审查:对房建类项目实施消防设计与施工图同步审查,对非房建类项目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服务前置。需要办理施工图审查及依法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在“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登录网址 http://lhsp.gzonline.gov.cn/)”或“广州市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业 务 平 台 ” ( 登 录 网 址 :http://xfyw.gzcc.gov.cn:8000/,)同步办理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对于不需要办理施工图审查而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在消防业务平台办理消防技术审查。
2.申请行政审批:消防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若有)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提交除设计文件外的其他申报材料进行申 报 (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企 业 网 上 申 报 系 统 网 址http://online.gzcc.gov.cn 或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业务平台http://xfyw.gzcc.gov.cn:8000/)。
3.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凭证。
4.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合格书,结合该项目规划许可及申报单位提交的其他资料,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5.办结:申报人收到办理结果短信通知后,自行在申报系统打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流程
1.申请联合验收的项目:按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现行办法申报,消防事项在联合验收时一并提请,申报系统上传电子材料(申报系统网址:http://online.gzcc.gov.cn)。办理:申报案件通过系统分送一并办理,审批部门依据建设单位上传的资料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意见等开展竣工联合验收相关审批,出具专项意见。
办结: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使用《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企业可通过扫描《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二维码查询竣工联合验收有关详情,也可在联合验收系统中直接下载。
2.非联合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申报系统网址http://online.gzcc.gov.cn或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业务平台登录网址http://xfyw.gzcc.gov.cn:8000/)。
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凭证。
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由建设工程监督机构组织消防验收
现场评定,根据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报告,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办结:申报人收到办理结果短信通知后,自行在申报系统打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联合验收项目将获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三)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办理流程
1.申请联合验收的项目:按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现行办法申报,消防事项在联合验收时一并提请 , 申 报 系 统 上 传 电 子 材 料 ( 申 报 系 统 网 址 :http://online.gzcc.gov.cn)。非联合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企业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系统网址:http://online.gzcc.gov.cn),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和抽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出具不予备案凭证,对联合验收项目按消防专项不通过处理;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并通知申报单位进行备案抽查,根据抽查结果出具备案凭证(对于联合验收项目,备案凭证作为联合验收消防专项意见)。
3.检查: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出具检查结果通知书,并向社会公示。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停止使用,整改后申请复查。
4.办结:非联合验收的项目,申报人收到办理结果短信通知后,自行在申报系统打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联合验收项目将获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六、办理期限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自受理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按照《暂行规定》需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
(二)联合验收项目自受理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单独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项目,自受理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单独办理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项目自受理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和确定检查对象。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自确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
非房建类专业建设工程类别清单
本工作方案所称非房建类专业建设工程,是指施工许可手续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但按法律规定应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具体包括30类:
01.铁路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16.核工业工程;
02.公路工程;17.建材工程;
03.水利工程;18.冶金工程;
04.煤炭矿山工程;19.有色金属工程;
05.水运工程(含港口、码头等);20.石化工程;
06.海洋工程;21.化工工程;
07.民航工程;22.医药工程;
08.商业与物资工程;23.机械工程;
09.农业工程;24.航天与航空工程;
10.林业工程;25.兵器与船舶工程;
11.粮食工程;26.轻工工程;
12.石油天然气工程;27.纺织工程;
13.海洋石油工程;28.电子与通信工程;
14.火电工程;29.广播电影电视工程;
15.水电工程;30.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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