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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新闻
河北总队:河北省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实施暂行细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注意啦!
- 作者:消防检测设备
- 发布时间:2021-12-16 13:21:55
- 来源:http://www.zmxf119.com/
- 点击:1172
河北总队:河北省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实施暂行细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注意啦!
河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河北省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实施暂行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河北省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等规定,河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编制了《河北省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实施暂行细则(征求意见稿)》(正文请自行在“河北消防网-通知公告”栏下载),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研究。如有修改建议,请于12月20日前发18903111196@189.cn邮箱,感谢你对消防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周勇,电话:18903111196。
河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河北省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实施暂行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的界定、归集、应用等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
第三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第四条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归集
第五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归集本级办理的以下信用信息:
(一)信用主体履行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承诺信息;
(二)重大火灾隐患信息;
(三)消防行政处罚信息;
(四)消防行政许可信息;
(五)消防行政强制信息;
(六)消防安全领域守信、失信行为信息;
(七)火灾事故等其他依法依规归集的信用信息。
第六条 消防安全领域守信行为信息包括:
(一)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2年内无失信行为信息、经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合格且未发生火灾事故的信息;
(二)2年内有志愿服务、慈善捐赠、列入“红名单”、获得市级以上荣誉奖励等信息;
(三)在灭火救援过程中积极协助消防救援队伍,为火灾扑救做出重大贡献的信息。
第七条 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分为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和列入“黑名单”三类。
第八条 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一)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逾期仍不整改,或者整改火灾隐患弄虚作假经检查不实的;
(二)未按照消防安全承诺要求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年内被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且不超过5次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被处罚的;
(四)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或者为其充电,拒不改正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做出安全承诺即投入使用、营业的;
(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一年内被消防救援机构抽查发现2次以上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第九条 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拖延不积极整改或者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整改且未采取严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
(二)消防安全状况承诺失实,发生火灾事故,或者监督检查抽查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临时查封场所、部位的;
(四)一年内被消防救援机构实施5次以上行政处罚、2次以上重大罚款处罚,或者近两年内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严重处罚信息的;
(五)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滑板车、平衡车)或者为其充电,造成火灾事故的;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拒不改正,或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八)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信息;
(九)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作出消防安全承诺或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即投入使用、营业,或者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承诺失实,监督检查抽查发现存在一般火灾隐患的;
(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河北消防检测设备
第十条 消防安全领域列入“黑名单”行为包括:
(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拖延不整改,或者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整改且未采取严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
(二)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罚款、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的;
(三)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发生亡人和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信息;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承诺严重失实,现场监督检查抽查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达到从业条件的承诺严重失实,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或者出具明显虚假、严重失实文件的;
(七)经火灾事故调查,对亡人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等单位。
第三章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一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每月汇总本级承办的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河北)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相关部门可以予以守信激励:http://www.zmxf119.com/
(一)消防工作受到市级以上表彰或通报表扬的;
(二)热心消防公益事业,有慈善捐或参加志愿服务的;
(三)在行业系统内部打造标准化示范单位,受到市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认可的。
第十三条 对符合守信激励情形的信用主体,相关部门实施以下联合激励措施:
(一)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减少监督抽查频次;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开辟“绿色通道”;
(三)在工作评优评先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对一般失信行为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保持常规的监管频次和抽取比例;对企业加强行政指导,采取警示、提醒等手段督促其修复信息。
相关部门可以将其作为办理授信等级、项目核准、国有土地使用公出让、融资项目审批、政府性资金安排、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优评先等事项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对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提高监督抽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在开展相关治理专项行动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相关部门宜将其作为办理授信等级、项目核准、国有土地使用公出让、融资项目审批、政府性资金安排、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优评先等事项的主要参考依据,进行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对纳入“黑名单”的失信行为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大幅提高监督取比例、增加现场检查频次,在开展相关治理专项行动时列为重点必查对象。
相关部门应将作为办理授信等级、项目核准、国有土地使用公出让、融资项目审批、政府性资金安排、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优评先等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进行联合惩戒。
纳入“黑名单”的个人,依法限制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对列入“黑名单”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禁止其三年内在相关领域从业。
第四章 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3个月,最长公示期1年;严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6个月,最长公示期3年;列入“黑名单”的信息,按照5年最长公示期执行。
第十八条 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前,消防救援机构应履行告知程序,明确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联合惩戒对象有异议的,可在被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或消防安全严重失信黑名单。
第十九条 信用主体认为公示的失信行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可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核实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书面答复申请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及时予以修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同时报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内,申请信用信息修正不能超过2次。
第二十条 信用主体对消防救援机构公示其失信信息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依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自然修复(修复包括停止公示、退出联合惩戒名单等内容)。
失信行为主体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前、已达到最短公示期且完成失信情形和违法行为整改,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消防救援机构申请主动修复。列入“黑名单”的失信行为主体在公示期内不予修复。
第二十二条 失信行为主体申请主动修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承诺书;
(二)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严重失信行为主体申请主动修复,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班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失信行为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作出认定的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信用修复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失信行为主体出具是否同意修复的答复意见。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内,失信行为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不能超过2次。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修复的,应在向失信行为主体答复的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网站管理部门提出修复意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消防安全失信记录,终止实施相关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实施联合惩戒的各部门,在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积极督促、引导失信主体纠正不当行为。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和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负责将本机构认定的消防安全领域守信、失信主体名单按照统一格式向各有关信用平台报送,内容包括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守信失信情形和惩戒、激励措施等信息。各有关信用平台建立相应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系统,并向各实施惩戒的部门推送相关信息。各实施惩戒的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惩戒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反馈给各有关信用平台。
第二十七条 实施联合惩戒的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本领域将消防安全领域信用联合惩戒工作落到实处,加强本领域联合惩戒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指“工作日”“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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