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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新闻
重庆总队:公开征求《重庆市消防技术服务积分信用管理办法》
- 作者:消防检测设备
- 发布时间:2022-05-05 13:25:52
- 来源:http://www.zmxf119.com/
- 点击:1597
重庆总队:公开征求《重庆市消防技术服务积分信用管理办法》
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
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
公开征求《重庆市消防技术服务积分信用管理
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诚信执业,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我总队起草了《重庆市消防
技术服务积分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组织研究、讨论,于2022年5
月13日前以信函、电子邮箱等方式就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请注明《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或修改建议。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云杉北路77号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222室。联系人:许果;联系电话:67315229,电子邮箱:3095654221@qq.com。
附件:重庆市消防技术服务积分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
见稿)
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2022 年 4 月 29 日
重庆市消防技术服务积分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诚信执业,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积分信用管理是指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从业条件和执业行为的指标量化,依据法律法规设置和管理要求确定的指标体系,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通过加减分值,综合计算出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积分。
第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积分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公示、查询和使用,应当合法、客观、及时、必要、安全,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积分信用管理分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单位积分和从业人员个人积分两种记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与积分信用管理同时执行。同一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一次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分别记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同一违法行为应同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从业人员分别记分。
第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积分信用管理采用百分制,分值由初始分和加分、减分构成,初始分默认为100分。按照《重庆市消防技术服务积分信用记分标准》(附件1)进行动态记分管理。
分值在110以上的。积分管理定为诚信优秀级:
分值在90-109分的,积分管理定为诚信良好级:
分值在60-89分的,积分管理定为诚信警示级:
分值在40-59分的,积分管理定为诚信较差级:
分值在39分以下的,积分管理定为严重失信级。
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积分信用管理以自然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首次记分周期从“系统”登记成功之日起计算,截至当年12月31日。下一个记分周期从次年的1月1日起算。
第九条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被撤销、变更的,其积分信用管理记分进行相应撤销、变更。
第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等级以记分周期进行年度评价,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五个等级。
积分管理定为诚信优秀级的,年度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
积分管理定为诚信良好级的,年度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
积分管理定为诚信警示级的,年度信用等级评价为C级:
积分管理定为诚信较差级的,年度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
积分管理定为严重失信级的,年度信用等级评价为E级。
第十一条全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E级的,年度信用等级不得评价为A级。年度内无执业项目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其年度信用等级评
价为C级。
第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通过“重庆市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活动过程和执业行为,下一年度通过专项检查、监督抽查、记分管理、执业能力测评等形式,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实行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
第十三条凡积分信用管理周期评为A级的,合理降低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消防监督抽查比例和频次;优先参与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消防技术服务、消防安全检查专家库等,优先推荐其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专项消防检查、消防评估、隐患整改、消防技术标准制修订等活动;鼓励社会单位优先选用信用优秀单位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凡积分信用管理周期评为B级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监督抽查。
第十五条凡积分信用管理周期评为C级的,适当提高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消防监督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六条凡积分信用管理周期评为D级、E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作为消防监督抽查必查对象,提高其服务对象(单位、项目)消防监督抽查比例和频次,并进行重点监管;不得参与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消防技术服务、消防安全检查专家库等,限制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专项消防检查、消防评估、隐患整改、消防技术标准制修订等活动。
第十七条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采取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终身市场禁入等管理措施,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
第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对动态记分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记分认定的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和有关证据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异议申请处理期间,不影响异议公开。消防救援机构对无正当理由或以同一理由重复提出异议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失信行为达到最短公示期,已完成整改并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记分在6个月以上的,且在该记分行为发生后未再次发生该项记分行为的,可按要求向总队提出本年度或上一年度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
第二十条 提出主动信用修复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2);
(二)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每年申请信用修复次数不得超过2次,动态记分修复不得超过20分,最多申请上调一个信用等级。信用修复完成后,实施调整后的年度信用等级管理措施。被处以责令停业的机构或吊销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特定严重失信信息,不予修复。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消防技术服务积分信用记分标准
2、重庆市消防技术服务信用修复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