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规范的基本要求、服务原则、消防技术服务内容及流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能力等级评价等。本文件适用深圳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及评价。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1251—201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3.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fire fighting technical service institutions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提供服务或者以篡改结果方式出具的消防技术文件,或者出具的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的消防技术文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当时实际情况部分不符、结论定性部分偏离客观实际的消防技术文件。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防烟排烟、人员疏散、防火分隔、救援行动等设施的总称,通常包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3.5消防设施维护保养maintenance of fire equipment为保障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对消防设施进行的外观检查、功能测试、联动试验、保养维修、值班巡查、建档管理等一系列工作。3.6消防设施检测test of fire equipment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设备,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核对记录、建档管理的活动。3.7消防安全评估fire safety assessment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从业准则,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设备,使用适当的设计、检查、测试、建模分析等评估方法,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区域消防安全、行业领域消防安全进行分析、预测、评价,以及进行关于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活动。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c) 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e) 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 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d)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 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4.1.3 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机构服务条件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c) 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d)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 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e) 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 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f) 拥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a) 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0m2 的商业综合体;c) 甲乙类工业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易燃易爆气体、液体加工、存储、调压、供应站;城市加油、加气、加氢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民用机场航站楼;d)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a) 开展特殊项目的技术服务机构应满足4.1 对应服务内容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条件;b)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项目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时,服务于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由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担任,服务于该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应少于3名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拟派现场作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建筑面积每10000m2 不应少于1人,且最低不应少于4人;c)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项目的维护保养检测服务活动时,还应配备不少于6名取得中级以上技能等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特殊项目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时,若需要评估软件模拟,采用的火灾模拟、烟气蔓延、人员疏散等评估软件应满足该特殊项目的评估需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平台中如实录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以及所有技术服务项目和书面结论文件。5.1.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5.1.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应对其所承接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进行转包、分包。5.2.1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聘请取得相应技术资格的消防专业人员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5.2.2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文件规定的维护保养工艺、流程开展维护保养服务,完成委托服务合同范围内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符合文件要求。5.2.3 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文件规定的检测工艺、流程开展检测服务,完成委托服务合同范围内的检测工作,确保检测报告的检测项完整、检测结果准确,检测结论正确。5.2.4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文件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完成委托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安全评估工作,确保消防安全评估工作的专业性。5.3.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严禁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业垄断,破坏市场秩序。5.3.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通过贿赂、胁迫、欺骗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非法手段,获得与实际不符的能力等级评价等市场竞争优势或者逃避行政处罚等。5.4.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时,应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性,不应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5.4.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应指派无相应技术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项目负责人和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真实到场开展工作。5.4.3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宜使用录音录像设备对服务过程进行全程音视频同步记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6年。6.1.2.1.1 被委托方组建项目执行团队,指定项目负责人、维保作业人员。6.1.2.1.2 被委托方组织与委托方召开进场前协调会议,对维保项目合同进行交底,明确项目的内容及范围,以及委托方向被委托方移交设备台账、竣工图、设备编码表、隐蔽工程记录表、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备份资料。6.1.2.1.3 被委托方的项目负责人制定项目的实施方案、年度维保计划,包括维保方案、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服务承诺书、人员培训计划等。6.1.2.1.4 维保项目实施前,应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项目负责人、维保作业人员、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并在建筑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具体公示牌模板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6.1.2.2.1 被委托方项目负责人按照入场测试方案,组织对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并做好记录,并出具入场测试报告。6.1.2.2.2 被委托方项目负责人将审核完成的入场测试报告及资料交于委托人书面审批,委托人审批完成后返还项目负责人。6.1.2.3.1 被委托方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和年度维保计划组织人员实施维护保养工作并出具维护保养报告。维护保养报告等书面结论文件应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6.1.2.3.2 被委托方维保作业人员应将维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故障填入GB 25201 中的《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6.1.2.3.3 被委托方在故障维修和缺陷整改过程中,需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经业主或使用人批准,并在建筑入口处的显著位置公告。消防设施停用前应报单位所在地的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停用的目的、停用的系统设备或组件、预计停用的时间以及停用期间采取的防范措施。故障排除后应进行相应功能试验并经业主、使用人或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检查确认。6.1.2.4.1 项目执行完成后,被委托方对项目的所有文档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并存档。6.1.2.4.2 被委托方向委托方移交项目相关资料。a) 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委托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维保单位名称等信息;b) 检测建筑物概况,包括竣工日期、竣工图纸、建筑总面积(m²)、建筑层数或建筑高度(m)、建筑类别等资料和信息;c) 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等法律文书;d) 消防设备登记表,包括产品型号或设备名称、数量、生产厂家、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合格证、出厂日期等资料和信息。6.2.2.1.2 检测项目负责人应审查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确认资料齐全。6.2.2.1.3 检测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检测方案,明确记录方法,并报技术负责人批准。被委托方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检测方案组织人员实施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等书面结论文件应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6.2.2.3.1 项目执行完成后,被委托方对项目的所有文档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并存档。6.2.2.3.2 被委托方向委托方移交项目相关资料。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应根据评估项目合同任务需要成立由以下人员组成的评估项目组:a) 评估机构技术负责人1名,应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b) 评估项目负责人1名,应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c) 评估人员应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取得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6.3.2.2.1 根据评估合同,项目负责人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评估工作方案,对工作任务、工作标准、工作期限、人员及分工等做出安排。6.3.2.2.2 项目评估组根据评估工作方案,准备评估所需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其他资料,检定评估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列出需要委托单位提供的消防安全资料清单。6.3.2.2.3 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委托方应提供的消防安全资料包括以下内容:a) 经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图纸,消防设计文件以及相关资料;b) 项目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等法律文书;c) 单位管理的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主要包括:1)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任免文件,单位各部门各岗位以及相关人员消防工作责任制的文件以及记录相应履职情况的资料;2) 单位发布消防安全宣传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消防安全制度文件,以及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的记录等;4)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报告书、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验检测的报告、消防设施维修及改造的各项记录等;5) 单位使用消防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质量合格文件(含见证取样检验报告)、建筑外墙保温材料质量合格文件等;6) 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等依法需要持证上岗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7) 消防控制室内符合GB 25506 规定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d) 其他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和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6.3.2.2.4 区域消防安全评估委托方应提供的消防安全资料包括以下内容:a) 区域信息相关资料,包括区域常住人口、经济发展情况、产业结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台账、火灾高危单位台账、历年火灾统计数据等;b) 火灾风险防范工作开展相关资料,包括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总结、消防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材料、消防安全满意度及消防安全知晓率调查报告、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消防隐患举报情况、消防志愿者队伍发展情况等;c) 灭火救援工作相关资料,包括区域消防发展规划(消防专篇)、消防专项规划、消防救援站建设情况、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及各类专职消防人员配置情况、消防装备配备清单、消防水源分布情况、市政消火栓完好率、消防通信建设情况等。6.3.2.2.5 行业(领域)消防安全评估委托方应提供的消防安全资料包括以下内容:b) 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相关资料,包括文件通知、现场检查记录、工作台账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c) 标准化建设情况台账、上一年度消防工作考核情况;d) 各单位按照6.3.2.2.3 提供单位消防安全检查所需的资料。被委托方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和评估方案计划组织人员实施评估工作。评估任务完成后,评估组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问题进行分析评估,形成评估结论,出具评估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对于4.2.1规定的特殊项目类型构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组织不少于3名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提出科学、合理的整改意见。评估报告等书面结论文件应由评估机构技术负责人、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7.1.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能力等级评价由深圳市消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7.1.2 深圳市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能力等级评价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火灾防范等领域内的有关专家组成。深圳市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本年度评价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深圳市消防行政主管部门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确定,人数不少于5 人,并向社会公示。7.2.1 深圳市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能力等级评价工作,对辖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上一年度情况进行评价。7.2.2 评价专家组应确定本次开展能力等级评价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并组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据表1提交相关评估佐证材料。7.2.3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级评价结果应向社会进行公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消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深圳市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申请被采纳的,应对评价结果进行调整,并向社会正式公布。
7.4.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能力等级评价结果如下:a) A级:表示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水平、履约能力、信用评价等为“优秀”;b) B级:表示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水平、履约能力、信用评价等为“良好”;c) C级:表示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水平、履约能力、信用评价等为“一般”;d) D级:表示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水平、履约能力、信用评价等为“较差”。7.4.2.1 深圳市消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评定等级结果进行差异化监管,具体内容如下:a)对于评定等级结果为A级的,可合理降低消防监督抽查比例和频次;b)对于评定等级结果为B级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消防监督抽查;c)对于评定等级结果为C级的,适当提高消防监督抽查比例和频次;d)对于评定等级结果为D 级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消防监督抽查比例和频次,并实行严管。7.4.2.2 对评定等级结果为C 级、D 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深圳市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函告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分类实施政策性、市场性和行业性惩戒措施。7.4.2.3 深圳市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等级评价结果对消防技术机构实施消防信用监管措施,将能力等级评价结果同步至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平台及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各级政务服务网站,“粤省事”、“粤商通”等粤系列平台和“信用广东”网站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具体查询方式按照网站有关规定执行。7.4.2.4 深圳市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消防技术机构的消防违法行为、责任注册消防工程师与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行政处罚等进行曝光,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教育。7.4.2.5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开展消防技术服务项目采购时,应充分运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能力等级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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