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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 作者:消防检测设备
  • 发布时间:2022-12-22 10:50:26
  • 来源:http://www.zmxf119.com/
  • 点击:493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关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

    为做好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急管理部第7号令)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以及20198月应急管理部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通知(应急〔201988号)的有关要求,总队自2018101日起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等管理措施。截止20221121日,通过全国统一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查询(以下简称系统,“系统”网址为:https://shhxf.119.gov.cn/templet/index_7.jsp),北京市有注册执业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492名,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要求

    一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从事消防安全工作,可以申请注册。二是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执业。三是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申请注册人员条件详见附件。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申请注册及证章颁发方式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系统”内提交申报资料(可在“系统”首页右侧操作指南固定栏查看具体操作方法和流程等)。其注册、注销等可登录系统通过聘用单位进行申请,实行不见面注册、注销;完成注册后,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可以选择现场自取和邮寄送达两种方式领取注册证、执业印章。

(一)  现场自取方式

“系统”完成注册后,工程师本人可在工作日(法定假日除外)凭身份证原件到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现场签字领取(需要代领的凭双方身份证原件领取),领取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号,领取联系电话:82215045

(二)  邮寄送达方式

“系统”完成注册后,工程师本人可选择免费邮寄服务,选择邮寄送达的需添加总队管理员微信,并发送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及具体收件地址,总队管理员微信号:zdgly9119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监督管理

(一)抽查的主要内容

消防救援机构将依法采取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在检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时,同步加大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行为、执业质量的检查力度,对不依法执业的下列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核查:一是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二是变造、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执业印章;三是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四是注册有效期内参与完成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签署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数量不符合规定;五是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六是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七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等问题。

(二)抽查比例及方式

按季度随机抽查5%的在京执业注册消防工程师,于每季度初公布抽查人员名单,由所属机构或单位按要求提供被抽查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工资银行流水记录、工作打卡记录、执业项目档案等佐证材料。各在京备案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单位,各注册消防工程师应主动配合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条件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21122

(联系电话:82215045

附件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条件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规定相关注册条件摘选如下:

第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十七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三)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一)变更聘用单位的;

(二)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第二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在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的;

(三)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五)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条违法行为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六)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七)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一年的;

(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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