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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新闻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建立前由地方职业技能鉴定中
- 作者:消防检测设备
- 发布时间:2021-03-18 01:41:56
- 来源:http://www.zmxf119.com/
- 点击:661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建立前由地方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证书有效吗(附消防行业职业发展史
一、1999年国家劳动部、质检局、统计局联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在8大类1838个职业中把消防行业建(构)筑物消防员(3-02-03-04)和灭火救援员(3-02-03-01)等纳入了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之中。
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12月(【2005】235号)颁发《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同意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明确公安部消防局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函[2005]235号
关于同意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函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函》(公消[2005]526号)收悉。根据《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部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颁发《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中心”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制定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
三、参与制定消防行业特有职业标准,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证人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五、指导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六、组织实施和管理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
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八、参与组织推动消防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九、承担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请你部按照有关规定解决“中心”的人员编制等问题,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组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并在工作中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三、公安部消防局2008年11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公消[2008]556号,明确将在全国建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注:在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立前,已有地方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建(构)筑物消防员工种进行鉴定发证,属于通用职业工种)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近年来,为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质,我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函》(劳社部[2005]235号)的要求,依托中国消防协会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将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对以技能为主的消防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性。消防职业资格是从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经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才能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是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在消防行业和岗位实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源头上把住消防职业人员准入的“门槛”,是提高社会消防职业人员素质的治本之策,对于强化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积极推进辖区内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立。各地接此通知后,要按照“发挥社会资源作用、行政部门监督推进、完善技术服务机制”的要求,认真学习研究《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附件1)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根据本地特有工种人员数量和两年内确保消防特有工种岗位持证上岗的要求,对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数量做出规划和实施计划,同时,由总队组织本地省级消防协会按照建站条件和工作程序指导承建单位建设鉴定站,按时完成本辖区鉴定站的建站工作。各地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设规划及实施计划2008年底前报部消防局,抄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三、积极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对于依法必须持证上岗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在两年内完成由上岗培训证到“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过渡工作。同时,各地要对辖区内以技能为主的消防从业人员状况进行调查摸底,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推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消防安全管理、消防保安等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四、加强对辖区内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监督管理。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接受公安部消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的管理和指导,对各地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日常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要会同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鉴定站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国家职业标准、考务管理和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3年对鉴定站工作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上报公安部消防局,抄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四、公安部2011年发布《公安部关于加快推进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尽快完成建(构)筑物消防员的鉴定由地方通用工种向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过渡。
公安部关于加快推进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公消[201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自2008年部消防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公消[2008]556号)以来,各地积极探索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已经建成14个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累计鉴定合格22629人,但总体工作滞缓,没有完成预期目标。河北、江西、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仍未建成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山西、上海、福建、河南、湖北尚未按照国家要求将通用工种职业鉴定转换为特有工种职业鉴定;全国绝大多数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没有完成由持培训证上岗到持相应等级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转换。近年来发生的多起重特大火灾事故暴露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对消防设施操作技能掌握不熟练、应急处置能力薄弱的问题依然突出。为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和消防安全“大培训”工作,现就加快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科教兴国”战略方针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纲要》的重要举措。开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利于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是提升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基础和保障,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具有重大的长远意义。各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作为社会消防管理创新的重要抓手,作为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和全面实施消防安全“大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总队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总队主官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地要摸清本地区社会消防行业从业人员底数,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实施计划,细化分解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到2011年年底前,尚未建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必须完成建站任务;已建成鉴定站的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重庆、安徽、江苏、广东、海南要力争50%的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取得相应等级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2013年底前,要全面实现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上述目标任务,将纳入部消防局对各总队的考核内容。
三、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各地在推进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严格落实建站标准。尚未建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省区市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按照标准完成建站并申报资格审查;对于将鉴定站安排在省级消防训练基地统一建设,受训练基地整体工程进度制约不能按期完成建站的,要尽快选址临时建站,尽早开展鉴定工作,待训练基地投用后再将鉴定设备迁入,以避免二次投资造成浪费。二是提高鉴定能力。要充分挖掘现有鉴定站的鉴定潜力,在保证鉴定质量的前提下,优化鉴定流程,增配考评人员,加大鉴定数量;现有鉴定能力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的,可在不降低鉴定条件和标准的前提下采取“一站多点”的方式,在本省、区、市选择鉴定需求集中、交通方便的地点增设鉴定点,经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资格审查认可后开展鉴定工作。要积极探索应用计算机辅助考试方法,增加理论考试频次,减轻实
际操作考试过于集中的压力。
三是保证鉴定质量。各鉴定站要建立健全鉴定质量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考务管理,严格鉴定程序,规范鉴定行为,认真执行轮换派遣考评人员制度和考评人员回避制度;要积极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全面提升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水平。各总队要按照《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2005年12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切实加强对本地鉴定站的日常监管,加大对鉴定合格人员上岗能力的监督检查,督促单位加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在岗适应能力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四是坚持考培分离。申请鉴定人员考前培训实行自愿原则,各地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申请人参加培训,坚决杜绝强制培训、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增加或“搭车”收费,严禁鉴定机构及人员参与开展培训工作。
四、积极探索,持续推进。各地在推进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要继续改革创新,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健全完善培训和鉴定机制。一是积极发展社会消防培训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推动建立多元化的社会消防培训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办消防职业学校或培训中心,改变目前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协会单一的消防培训格局,力争各地发展不少于两家社会消防培训机构,满足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培训的需求。同时,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积极争取政府职业培训资金支持。二是尽快完成由地方通用工种向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过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函》(劳社部[2005]235号),建(构)筑物消防员和灭火救援员已列入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已开展上述职业通用工种技能鉴定工作的地方,要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研究措施,确保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向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过渡。三是要拓展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和鉴定等级。根据工作需要,今年将开展中、高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和“灭火救援员”职业技能鉴定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各地要统筹规划前期工作,在鉴定站的场地、设备、人员安排上充分考虑可扩展性,为全面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奠定基础。
各总队接此通知后,要认真组织研究落实,并于4月15日前将落实措施情况报部消防局。(联系人:部消防局社会消防工作指导处司戈、段炼,66267305、66267307)
五、2018年1月11日公安部消防局召开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消防员》编制组成立暨次工作会议。根据会议指出,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建(构)筑物消防员”和“灭火救援员”调整为“消防设施操作员”和“消防员”。2017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将两个职业纳入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范围。2017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2017年度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要求2018年6月底前完成“消防设施操作员”和“消防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修订编制工作,并强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编制必须坚持质量优先,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坚持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指导思想,按照标准编制整体性、等级性、规范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最大限度量化、具体化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等评测指标,充分体现科学性、规范化和可执行性、可考核性,努力建立完善与我国消防职业特点相适应、与国际接轨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同时会议就做好标准编制工作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准确定位,二是提高针对性,三是依规编制,四是搞好衔接。
六、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以及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发布《关于消防协会脱钩工作的通知》(应急消〔2019〕226号),原来由各省消防协会承担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职能,将交由各省消防救援总队承担。
目前,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还处于暂停中,但鉴于消防行业对该资格证的迫切需求,相信不久的将来会恢复鉴定工作。
总结
综上所述,建(构)筑物消防员在最初的时候(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成立之前)属于通用职业工种,由当地职业技能指导鉴定中心实施鉴定工作,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成立后,由通用职业工种向特有工种过渡,那么在其成立前以及过渡期间,个人认为只要是通过合法途径考取并能在全国职业技能证书查询官网查询到个人证书信息的,都是有效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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