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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新闻
重庆:《重庆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
- 作者:消防检测设备
- 发布时间:2021-04-23 01:49:19
- 来源:http://www.zmxf119.com/
- 点击:481
重庆:《重庆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分析火灾事故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重庆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集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邮箱)。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
联系人: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火调技术处 高博
电 话:023-67315237
传 真:023-67640892
邮 箱:100871204@qq.com
附件:重庆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重庆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因火灾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发生在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铁路、港航、民航设施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主体】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重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较大、造成亡人的一般火灾事故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级调查:
(一)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确有困难的;
(三)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因火灾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火灾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规定应当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应当提级调查的情形。
第四条【调查程序】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按照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整改评估的程序开展。
第二章 事故调查组
第五条【成立调查组】
人民政府应当在火灾发生五日内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政府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属地政府及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共同派员参与,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涉及企业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可邀请总工会派员参加。
第六条【调查回避】
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七条【调查组组长】
调查组组长由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指定,一般由消防救援机构人员担任。
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调查组成员在组长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调查组职责】
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调查组应研究制定火灾事故调查方案,部署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的发生经过、起火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统计火灾损失;
(二)查明火灾事故的灾害成因和责任,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九条【调查组分工】
火灾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协调组、专业技术组、使用管理责任调查组、工程建设责任调查组、属地监管责任调查组、行业监管责任调查组和法制工作组等调查工作小组。调查工作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主要负责协调统筹、后勤保障、档案管理和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二)专业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三)使用管理责任调查组主要负责查实起火场所的使用管理主体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四)工程建设责任调查组主要负责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在工程规划、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验收和监理等环节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五)行业监管责任调查组主要负责查实行业主管部门日常安全监管履职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六)属地监管责任调查组主要负责查实属地政府、基层组织对火灾单位的安全监管履职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七)法制工作组主要负责审查各工作小组提出的初步处理建议,形成责任追究报告。
各工作小组组长和成员由调查组组长指定,各小组在完成调查工作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可视情况加入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可视情调整职能,合并精简为综合组、技术组、责任调查组。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条【事故调查程序】
事故调查应按照原因调查、责任调查的程序进行,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原因调查】
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安机关配合。相关调查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物证提取、调查实验、检验鉴定等工作,科学做出火灾事故认定,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第十二条【责任调查】
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围绕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灾害成因,依法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情况,查清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等方面的责任。
第十三条【调查期限】
调查组在调查完毕后应当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于《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批准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报送。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下列时间不计入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期限,但应当在报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说明:
(一)因瞒报、谎报、迟报火灾事故,而进行调查核实所需的时间;
(二)因灭火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验的时间;
(三)因检验、鉴定、复核所需的时间;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概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灭火救援情况;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灾害成因和性质;
(五)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及工作要求。
调查报告应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并附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调查组组长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调查组组长拟作出的决定与调查组成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最终由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五条【政府批复】
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五日。批复应当抄送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调查结案】
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复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后,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案,依法依规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发至下一级人民政府,抄送同级党委及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事故防范和整改督办】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组织对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第十八条【资料归档】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由牵头实施部门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批复文件、证据材料等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违纪违法线索的移交】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反党的纪律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该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置。
第二十条【涉嫌犯罪的司法移送】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放火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的,应当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及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材料清单、火灾调查报告、获取的涉案证据清单及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责任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法规,给予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对严重违法失信的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应对本单位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非公职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责任处理情况报送与公开】
有关机关、部门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应当自接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的六个月内,将相关责任处理情况、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送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对逾期仍未整改落实又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不落实的,以及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审判拖延滞后的,由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本级消防救援机构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适时统筹对外公开火灾事故情况,依法依规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五章 整改评估
第二十三条【启动评估】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一年内,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启动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评估组组成】
评估组由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督察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派员参与。
第二十五条【评估内容】
评估组应当对属地政府、行业部门、火灾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评估,并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评估采用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及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组应在成立六十日内向批准成立的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相关责任追究情况、火灾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实地检查情况、评估结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期限】
本规定中十五日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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