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专项检查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执业,根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工作要求,总队决定开展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检查对象
在山西省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 检查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版)
(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
(五)《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
(七)《单位消防安全评估》(XF/T3005-2020)
三、检查内容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
重点检查企业法人资格、工作场所建筑面积、设备配备、从业人员配备及资格、质量管理体系。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活动
重点检查2019年8月以来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承接业务未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2.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维护保养、检测、评估;
3.经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等直接威胁消防安全的情况;
4.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5.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6.指派无相应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三)“系统”使用情况
重点检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系统”中自主录入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技术服务项目及书面结论文件的情况。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6月1日至6月6日)
总队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检查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通过召开动员部署会、发布公告等方式广泛宣传,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社会单位告知专项检查的有关内容,广泛争取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理解支持、积极参与。
(二)摸底自查(6月7日至6月30日)
一是全面摸排,建立台账。各支队在去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主动对接市场监管部门,比对“系统”登记录入信息,全面掌握本地区注册消防技术服务企业信息,并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主动发现、延伸摸排,建立本地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服务项目台账。二是集中学习,严格标准。各支队组织监督执法人员集中学习《消防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等法律规范,统一执法标准,严格法律适用。三是组织自查,强化服务。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及有关标准,开展全面自查、主动整改;各级消防救援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咨询电话、社交平台等方式,积极解答疑问、化解问题。
(三)全面检查(7月1日至9月20日)
总队将在“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系统中设置专项计划,各支队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结合本地实际,将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石油化工企业纳入专项检查范围,组织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和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进行100%检查;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要重点延伸倒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为和责任。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要严格执法程序、认真调查事实,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各地要加强媒体宣传,引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社会单位共同参与,积极举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共治共管的良好氛围。
总队将按照不低于支队监督检查总数20%的比例,适时采取网上、实地等方式开展复查。各地同时做好迎接部局随机抽查准备。
(四)总结巩固(9月21日至9月30日)
专项检查期间,总队将定期召开调度会议,通报工作进度,推广经验做法,解决共性问题。总队将与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积极对接,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监管机制,公示行政处罚信息,集中曝光严重违法违规“黑名单”。各地要强化联合惩戒,与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积极探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辅助消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其专业技术作用。各支队于9月30日前通过总队“数据传输”报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至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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