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日期:2024-06-18 10:47:44处罚内容1::给予袁*辉,汉族,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角美镇龙池开发区***室(厦门**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广场维保项目项目负责人)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内容2:给予曹*英,汉族,住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室(厦门**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广场维保项目技术负责人)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12日,我大队监督员在对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号的**广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调查过程中发现**广场维保单位厦门**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 ,法定代表人:朱*辉,住所:厦门市湖里区***号)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为(维保过程中未发现消防电梯和防排烟设施存在故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以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条之规定。因**广场建筑面积90241.54㎡,**广场维保单位厦门**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未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过程中未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关键项目的不合格项1处以下(1#楼8层和2#楼24层疏散走道超20m未设置排烟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第8.5.3条,属于关键项目1处)、主要项目的不合格项4处以下(1#楼消防电梯五方通话不能正常使用和2#消防电梯无法停靠24层,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第7.3.8条,属于主要项目1处)、一般项目的不合格项8处以下,根据《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以下”包含本数,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曹*英为厦门**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广场维保项目技术负责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三十五条处罚公示截止期:2027-06-18 10:47:44对于这个处罚,有消防维保行业人员表示十分冤枉,因为维保通常只是对建筑内已经设置及安装的消防系统进行维护保养,而建筑先天未设置的消防设施或系统,与维保单位关系大不,当然,作为专业的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在维保过程中发现类似这样的未设置相应消防系统的问题,可向甲方提出建议,而整不整改就交由甲方去决定,但若未提出建议或未能发现相应问题是否就要接受处罚呢?也是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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